浙江上虞:关于非法收集及处置废铅酸蓄电池的相关法律摘录

储能世界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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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中国环境报

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50大类危险废物之一,今年10月份开始绍兴市美丽办开展了废铅酸蓄电池相关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同时上虞区也正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处置过程中常见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摘录如下:

1、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

2、无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3、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4、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上经营许可证是指由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电瓶车、电动车维修和“以旧换新”等活动中产生的废铅酸蓄电池需交由有废铅酸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并保留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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